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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静海分局行政处罚(十五)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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