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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静海分局行政处罚(十三)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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