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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静海分局行政处罚(十二)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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