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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四十二)
 

   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违法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市人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12月8日)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可以暂时扣留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暂时扣留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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