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养子女登记
法律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