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行将非法土葬遗体火化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2)市人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遗体土葬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起葬、安排火化,拒不执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