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暂时扣留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
法律依据:
市人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年12月8日)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遗体运送、存放业务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可以暂时扣留违法从事遗体运送的车辆。暂时扣留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