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行拆除违法设置坟头、碑志、装棺埋葬骨灰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坟头、碑志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或者责令人限期将坟头、碑头清除或者起葬;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死者家属或者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