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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民政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一)
 

   (一)社会团体印章管理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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