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社会团体年检
法律依据:
(1)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1996年5月14日)第二条“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必须按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九条“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印鉴。”
(2)市政府《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