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
法律依据:
①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
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条例》(2000年1月19日)“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样式,经批准后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条例》“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横线。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全部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对收缴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