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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法律依据: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6月1日)第二条: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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