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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民政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九)
 

   (九)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法律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结婚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第二章结婚第九条第二款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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