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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
(1)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民福发[1990]21号)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第十条“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改革,涉及原社会福利企业终止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2)市政府《天津市福利企业管理办法》(1994年9月13日、市政府发布,1997年12月6日市政府修订)第六条“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区、县民政局审查,报市民政局批准,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始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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