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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一)
 

   一、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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