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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五)
 

   五、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手)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类)不相符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擅自拼凑、改型拖拉机、农业机械的,以及擅自提高拖拉机、农业机械额定转速(时速)的;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驾驶(操作)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手)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机型(类)不相符合的拖拉机及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擅自拼凑、改型拖拉机、农业机械的,以及擅自提高拖拉机、农业机械额定转速(时速)的。

  (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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