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法行为名称:农业机械作业时在非乘人的位置上载人的;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农具的;拖带和悬挂大型农具通过村镇时无人护行指挥的;超速、超载行驶的
处罚种类:警告或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驾驶(操作)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作业时在非乘人的位置上载人的。
(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农具的。
(三)拖带和悬挂大型农具通过村镇时无人护行指挥的。
(四)超速、超载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