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作业中间,强行制动停机的;不按安全要求进行操作情节轻微的;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驾驶(操作)人员在农业生产中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二)作业中间,强行制动停机的。
(三)不按安全要求进行操作情节轻微的。
(四)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