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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十)
 

   十、违法行为名称: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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