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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许可(二)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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