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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审计局行政处罚(二)
 

   二、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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