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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审计局行政强制(一)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被救,并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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