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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审计局行政强制(四)
 

  四、行政强制事项名称:暂时封存账册及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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