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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商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四)
 

   四、违法行为名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天津市生猪屠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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