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五保户”、“低保”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其个人参合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和县残联担负,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大病、重病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再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