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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7-09-15  
 

  根据《静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2007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一、建立组织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县长陶润立任主任,县委副书记高凤阁、副县长张忠芬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农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残联、县广播局、县计生委和县纪检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静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筹集资金、评估考核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监督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协调实施中存在问题并定期向县人大和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发挥作用,承担各自职责,配合好具体工作。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卫生局,主任由卫生局长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实施、协调管理、资金使用、审核报销。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筹集资金、参合农民登记汇总、核发农民合作医疗证、报销初审登记和报销资金发放,推动落实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村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村主任任组长,其他村委会委员、村会计为成员。其职责为:负责宣传、组织、动员本村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乡镇做好参加合作医疗村民的资格审查,代收村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费,初审本村村民的合作医疗补偿申请。

  二、参加范围:

  凡在我县居住的农业人口(含农转非无就业,长期居住在农村的人员)。

  三、宣传发动。由县政府组织、乡镇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和稳固性。

  四、筹资标准:

  1、根据《静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农民个人和镇、村三级筹资每年每人40元,县引导资金30元,市引导资金30元,合计100元,条件好的乡镇可以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2、以户为单位参加,单独户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必须有其子女家庭一起参加(孤老户除外)。

  3、已确诊为严重疾病或长期患慢性疾病以及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人员,其个人缴费标准可适当提高20倍左右。

  五、筹资时间:

  严格掌握筹资时间,每年筹资时间定为上年的12月份,过期不再办理补交手续。

  六、资金筹集:

  1、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登记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申请,代收村民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将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汇总后,连同本村投入的扶持资金以及参合村民申请登记册,一并上缴到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

  2、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对镇、村、个人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审核无误后,一并上缴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农行专用帐户。

  3、经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市、县财政验收,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人数将市、县两级的引导资金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专用账户。

  4、各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参合农民基本情况,填写乡镇合作医疗档案花名册,并将农民基本情况档案输入微机,以村为单位建档备查,并填写发放农民合作医疗证。

  七、基金管理及使用:

  实行县办县管网络化管理,各乡镇资金统一上缴,资金全县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1、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均设立合作医疗财务专用帐户,全部基金只限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禁止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基金,其资金收支情况、补偿人员及补偿金额,应每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各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30号前上报财务统计报表,每年的12月20日前要向同级合作医疗委员会汇报财务结算情况,同时向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上报年终结算统计报表,财务月报和年终结算采取网络直报。

  3、县管理服务中心对各乡镇上缴的全部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根据各乡镇资金实际需求,核准后及时下拨。县合作医疗资金如发生超支,可申请县级财政补助或预支下年度资金,必须保证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得到及时、足额的补偿,不得拖欠。合作医疗资金如结余(含利息),全部累加到下年度使用。

  4、风险基金。实行县办县管,全县统一核算,相对加大了县办的风险。因此,为加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固性和抗风险能力,筹集风险金。资金来源:(1)各乡镇历年结余的滚存资金提取。(2)政府财政补贴。(3)社会力量资助。

  八、结算方式:

  1、住院窗口结算。网络建设连接到一、二级医疗单位,采用网上管理实行窗口结算,住院农民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住院凭证在所住医院实行窗口结报。一、二级医疗单位要建立机构,设合作医疗窗口和专人进行管理,并将参合农民住院和窗口结算基本情况及时输入微机。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用药目录进行审核,采取网上直报县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县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每月派专人进行抽查复核,然后拨付资金。

  2、县域外医疗单位住院报销。外埠和市三级医疗单位,目前还不具备网络连接条件,不能实行住院窗口结算,仍采取人工报销。住院农民发生住院费用,由各乡镇合管办,将农民住院报销情况初审无误后输入微机,然后将农民住院收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报县管理服务中心复审结报,由乡镇合管办将报销资金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时间不超两周。

  3、家庭账户及门诊补偿。各乡镇每年要建立参合农民个人家庭账户档案,并输入微机。县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按各乡镇实际参合人数核对个人账户资金,将个人账户资金及时下拨到各乡镇合作医疗银行账户,用于参合农民年度门诊补偿。

  4、县办县管后,各乡镇历年滚存资金除部分上缴外,其余可用于住院农民大病二次补偿。

  九、补偿方法:

  1、报销时间:全县统一实行每月报销一次,实行窗口结算的医疗单位实行出院即报。

  2、报销范围: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后,因病住院费用,可申请合作医疗补偿,补偿金额以医疗部门开据的“住院专用收据”为准。农民因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建立个人家庭账户的基础上,采取年底一次性报销补偿,补偿金额以医疗部门开据的“门诊收据”为准,其它任何医疗收据均不列入计算。医疗用药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范围。

  3、住院补偿比例: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鼓励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县,补偿按1—3级医院设定三个报销级别,每个级别六个报销节段,封顶线为住院费用40000元,具体比例为:

 

医疗机构级别

2000元以下(%)

5000元以下(%)

10000元以下(%)

20000元以下(%)

30000元以下(%)

40000元以下(%)

乡镇医院

30

35

40

45

50

55

县级医院

20

25

30

35

40

45

市级医院

15

20

25

30

35

40

  若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住院,应连续计算。如:第一次乡镇级住院费为2000元,按30%报销600元,第二次住院为5000元,按35%报销1750元,合计两次住院报销2350元。住院费用在封顶线4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补偿,总补偿金额最高每人不得超过22000元。

  4、家庭账户及门诊补偿。在合作医疗筹集的资金中,将镇、村和农民个人筹集40元中的20元建立个人家庭账户,用于本户的门诊医药费用支出,年底一次性用于门诊报销,其余部分纳入大病统筹基金。(1)门诊报销医药费,指定本乡镇一级卫生院及卫生院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开据的“门诊收据”凭证报销(特殊病种除外);(2)以户为单位每年年底报销一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每户基本账户的余额;(3)对无门诊医药费的农户,家庭账户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而下一年度未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其个人帐户的基金全部划归大病统筹基金,不再作为该户个人帐户基金。

  5、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也可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将报销手续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要求复印,并开据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证明后,到所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合作医疗医药费。其补偿额度,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足额兑付医药费。

  6、医疗救助补偿。“五保户”、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和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其个人参合资金由乡镇或村垫付,待县民政部门和县残联资金拨付后支付,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大病、重病经当地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的部分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再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7、不予报销的范围(附后)。

  不予报销的范围

     一、孕产妇的生育,节育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期间的单列治疗费、外购药品费等;

     三、挂号费、住院清单中非治疗费用及非药品费、镶牙费、配眼镜费等不符合基本医疗项目和用药目录的;

     四、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挂号费;

  五、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包括腋臭摘除术费)和治疗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

     七、预防性用药;

     八、急救车费、会诊及会诊交通费;

     九、输血费、各种血液制品及生物制品;

     十、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其用品;

  十一、因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和工伤等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

      十二、因为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自杀、自残、酗酒等致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

     十三、自行外出医疗及自购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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