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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静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7-09-15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和(国办发[2003]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我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全县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机制。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困难,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巩固完善、逐步提高的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和抗风险的能力。到2007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部覆盖,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80%的目标。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1、新农合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农民个人、村和乡(镇)三级筹资每人每年40元,经县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凡参合的村,以户为单位参合率达到80%以上,按实际参合人数,每年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提供30元的引导资金,参合农民平均每人每年共筹集资金100元。

  2、个人、村和乡(镇)三级筹集的资金由各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收缴,按时核对无误后一并上缴到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农行专用账户。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的合作医疗引导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参合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农行专用账户。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在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存入专用账户。

  3、乡(镇)新农合办公室要定期将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筹集、使用情况向本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汇报,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定期向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度。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要对各乡(镇)的新农合基金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向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4、为加强全县新农合制度的稳固性和抗风险能力,建立风险金。资金来源:(1)各乡镇历年结余的滚存资金提取。(2)政府财政补贴。(3)社会力量资助。

  三、结算形式:

  1、住院窗口结算。网络建设连接到一、二级医疗单位,采用网上管理,实行窗口结算,住院农民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住院凭证在所住医院实行窗口结算。一、二级医疗单位要建立机构,设合作医疗窗口和专人进行管理,并将参合农民住院和窗口结算基本情况及时进行审核,采取网上直接报送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每月派专人进行抽查复核,然后拨付资金。

  2、县域外医疗单位住院报销。住院参合农民在县域外医疗单位发生住院费用,由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将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情况初审无误后输入微机,然后将参合农民住院收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报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复审结报,由乡(镇)合管办将报销资金及时发放到参合农民手中,时间不超两周。

  3、门诊补偿。各乡镇新农合办公室要建立参合农民个人家庭账户档案,并输入微机。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对个人账户进行核对无误后,将门诊报销资金下拨到各乡镇新农合银行账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报销。

  四、补偿办法

  1、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可申请补偿。住院补偿依据医疗部门开据的住院专用收据,门诊补偿依据门诊收据。其他任何医疗收据均不可作为补偿凭证,医疗用药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和新农合不予报销范围。

  2、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比例,按1—3级医院设定三个报销级别,每个级别六个报销节段,零起付报销,封顶线40000元。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至封顶线计算,最高兑现额不超22000元,具体比例参照实施细则。

  3、将镇、村和农民个人筹资40元中的20元建立个人家庭基本账户,年底可一次性用于门诊报销,报销额不能超出个人账户的余额,其余资金纳入大病统筹基金。

  4、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也可同时参加新农合医疗。

  5、五保户、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其个人参合资金由乡(镇)、村垫付,待县民政部门和县残联资金拨付后支付,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

  6、下列情况不予补偿。新农合医疗不予报销范围、公费医疗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补偿的药品、美容、镶牙、陪伴、计划生育及高额特殊治疗费、产妇分娩的医药费;自行外出就医及自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治疗费;因违法犯罪、服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各种血液制品、生物制品、一次性材料和用品;除自然生病外的所有意外伤害,如烧烫伤、工伤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和治疗费。

  五、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新农合领导组织机构。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县长陶润立任主任,县委副书记高凤阁、副县长张忠芬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农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残联、县广播局、县计生委、县纪检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主任由县卫生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机构和人员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资金中提取。

  2、各级卫生、财政、民政、残联、农业、宣传、广电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监督,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经办机构的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4、本意见由静海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参照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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