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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支付业务经办规程
发布时间: 2007-09-15  
 

一、登记

  (一)住院登记

  1、参保人员在本市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需持住院证、医保证、身份证、医保卡直接在就医医院办理住院资格确认手续。

  2、参保人员在本市未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下简称本市住院),应该在住院当日或住院日前2日内,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到该参保人员单位参保缴费的社保分中心(以下简称参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特殊情况的可在住院5日内补办。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提供以下证件或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身份证》;

  ⑵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或《住院通知书(单)》(加盖医院医保专用章,下同);

  ⑶短期内重复住院的,还应提供上一次住院医疗费情况的有效证明。“短期内重复住院”是指参保人员上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尚未记入支付台帐,又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3、几种特别情况住院登记的处理

  (1)传染病患者住院登记的手续按照《关于传染病患者住院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2)因特殊原因,住院前未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住院后(不包括住院当日)5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3)在法定节假日短期住院、当月参保缴费当月住院、在塘沽区内的定点医院住院、参保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中断缴费,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等,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住院的,应于住院之日起10日内,到参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提供的证件或材料与本市住院相同。在法定节假日短期住院,是指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住院后,尚未到补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津社保医支字4号)(以下简称《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的时间已经出院的。

  (4)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直接在本市住院的登记办法与本市住院相同。

  (5)住院结算期(90天)满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该重新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登记的办法与本市住院相同。

  (二)转诊转院登记

  1、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院之间转诊转院的,转诊转院前,应该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参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提供以下证件或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身份证》;

  ⑵转出医院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5号)(加盖医保专用章,下同)(以下简称《转诊转院登记表》);

  ⑶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或《住院通知书(单)》。(加盖医保专用章)

  2、几种特别情况转诊转院登记的处理

  ⑴急诊转诊转院的,应该在转诊转院后(不包括转院当日)5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⑵参保人员从本市转往外埠医院治疗的,应该由《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16号)规定的定点医院转出,并转往指定的医院。转院前应该到参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从住院治疗转外埠医院的,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提供的证件或材料与本市内转诊转院登记相同;从门诊转往外埠医院治疗的,应该提供由转出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加盖医保专用章,下同)和《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及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⑶异地安置和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当地住院后转往本市住院的参保人员,在转入本市定点医医院后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分中心登记,登记时应该提供《医疗保险证》、《身份证》,转出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和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或《住院通知书(单)》(加盖医保专用章)。

  ⑷异地安置和长期在外地工作参保人员,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转诊转院不进行登记。

  ⑸异地安置和长期在外地工作参保人员,转往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外的,应转往《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16号)规定的医院。转院前,应该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参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供由转出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和《医疗保险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社区家庭病床登记

  参保人员建立家庭病床治疗,应该在设立家庭病床当日或前2日内,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参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提供以下证件或材料:

  1、《医疗保险证》、《身份证》;

  2、有权建立家庭病床的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或《住院通知书(单)》(加盖医保专用章);

  3、特殊情况建立家庭病床的,按照《关于特殊情况建立家庭病床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四)门诊特殊病登记

  患有《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0号)中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就医前,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到参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新患病者须于确诊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件或材料:

  1、《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复印件;

  2、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异地安置人员,应由经本市社保经办机构认可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院)或部分具有相应专科特色的一级医院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开据的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医疗保险章)

  3、既往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复印件。注:待门特联网登记工作启动后按新办法执行

  (五)异地安置和长期在外地工作参保人员就医医院登记

  异地安置和长期在外地工作参保人员,应该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6号)规定,在当地选择可选择三所定点就医医院,一、二、三级各选一所;也可根据所患病种另外再选择一所相应的专科医院。异地安置人员由个人自行选定并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6号)(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津社保医支字15号)(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选定并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津社保医支字15号)。选定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参保分中心备案。选定的医院,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做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由异地安置人员或参保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有关业务表格、备案。

二、医疗费申报

  (一)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申报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汇总后,向分中心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开具的财政统一监制的医保专用门诊收据(必须是计算机打印,手写收据不予受理。下同)、处方底联、费用明细、就诊记录、相关检查结果等有关材料。参保人员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购买门诊特殊病用药的,应加盖开具处方医院医疗保险专用章。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11号)(以下简称《医支字11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10号)(以下简称《医支字10号》)和《交接单》、《承诺书》。

  (二)急诊留观医疗费申报急诊留观医疗费在参保患者出院后的第二个月申报。

  申报材料:留观证明(注明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住院,其中留观时间应有连续性,并加盖医院医保章、诊断证明章、急诊章)医保收据、处方及明细、急诊病历。填写《医支字11号》、《医支字10号》和《交接单》、《承诺书》。

  (三)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申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汇总后,向参保分中心申报。

  首次申报的,医疗费用发生金额累计应达到1500元,以后每达到500元申报一次,年底最后一次申报不受此规定限制。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开具的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医保专用门诊收据、处方底联、费用明细、相关检查结果等有关材料;

  2、《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9号)(以下简称《医支字9号》)、《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8号)(以下简称《医支字8号》)和《交接单》、《承诺书》。购买门(急)用药的,应加盖开具处方医院医疗保险外购专用章。

  (四)异地安置和长期在外地工作参保人员医疗费申报异地安置和长期在外地工作参保人员医疗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汇总后,于每年的4、7、10和次年1月份的1-10日(节假日顺延)向参保分中心申报。申报的方法和提供的材料,与本市门诊医疗费申报提供的材料相同。

  (五)垫付住院医药费申报在法定节假日短期住院、当月缴费当月住院等,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在参保患者出院后的第一个月申报。申报时应提供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医保专用住院收据、医疗费明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材料,上述票据和材料应加盖医保专用章,申报的方法与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申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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