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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支付业务经办规程
发布时间: 2007-09-15  
 

一、登记

  (一)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登记

  1、登记时间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应在当地选择1家一级、1家二级或以上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在当地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在生育保险启动当月或用人单位参保首月,由用人单位负责,到所属分中心办理登记。

  2、登记手续

  参保职工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7号,以下简称《异地参保职工登记表》),加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章及用人单位章;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汇总表》(津社保生登字6号,以下简称《异地参保职工汇总表》),一并报所属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登记,在异地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妊娠登记

  1、登记时间

  已婚参保女职工应于怀孕后10周内,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于当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2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属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2、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时,应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2号,以下简称《妊娠登记表》)第一联,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下同);

  (3)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未按规定办理妊娠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住院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或引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

  1、登记时间

  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确诊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参保首月,或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确诊后当月,到所属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

  2、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时,应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3号,以下简称《并发症登记表》)第一联,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

  (2)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和复印件(有效期3年。超过有效期的,需由鉴定单位出具会诊意见,并到分中心办理再次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的,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登记手续;所发生的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住院登记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应办理住院登记。

  1、登记时间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后10日内,由其委托代办人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

  2、登记手续

  登记时,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1号,以下简称《就医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下同);

  (2)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

  (3)因生育住院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4)终止妊娠的,提供《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5)绝育术后施行复通手术的,应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和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下同),其他计划生育手术应提供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应提供《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7)由他人代办到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未按规定办理住院登记,所发生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就医

  (一)产前检查

  已办理妊娠登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准备生育的参保职工,应按规定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将全部有效票据凭证(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的门诊医保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处方底联、费用明细、相关检查报告等,下同)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下同)。

  (二)门诊就医

  已办理妊娠登记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启动初期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门诊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门诊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或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后将门诊终止妊娠或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等全部有效票据凭证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与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门诊联网结算实施后,在本市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三)住院就医

  已办理住院登记的参保职工,应到开具《住院证》的定点医院住院。

  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住院医疗费的有效票据凭证(诊断证明、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下同)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三、付费方式和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费

  1、付费方式:按限额支付。

  2、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限额1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限额3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限额5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限额800元。

  产前检查费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生育和终止妊娠医疗费

  1、付费方式:按定额和按项目支付。

  2、支付标准:

  按定额支付: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人工干预分娩包括: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

  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

  (1)产道分娩或人工流产后6个月内再次流产的;

  (2) 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

  (3)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者再次流产的;

  (4)生殖器畸形的;

  (5)子宫肌瘤合并妊娠的;

  (6)有子宫或宫颈穿孔史的;

  (7)带器妊娠的;

  (8)有严重血液系统或心血管系统疾病的。

  引产包括:羊膜腔内(外)注射引产、水囊引产和药物引产。

  按项目支付: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按项目付费,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100%支付。其中,合并严重内科疾病住院生育时,费用分别计算:自婴儿出生前两日(含出生当日,下同)至出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及入院后发生的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100%支付;自入院至婴儿出生前两日以前发生的床位费、此次住院发生的与治疗内科疾病有关的医疗费(如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审核标准审核,按85%支付比例支付;对使用B类诊疗项目或乙类药品的按相应比例增付。

  参保职工因生育办理登记住院后,因医疗技术原因未在该院生产,医院要出具证明并上报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此次在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暂按不高于150元的标准按项目审核支付。

  分娩期出现并发症者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

  (1)子宫破裂;

  (2)羊水栓塞;

  (3)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

  (4)会阴III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的;

  (5)合并其他严重内科疾病的。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1、 付费方式:按定额和按项目支付。

  2、 支付标准:

  按定额支付: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高危人工流产、引产包括的范围同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中的“高危人工流产”、“引产”。

  按项目支付: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按项目付费,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100%支付。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1、付费方式:按项目支付。

  2、支付标准: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100%支付。

  (五)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被实施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指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已经年满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门诊或住院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审核支付标准,按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结算

  (一)申报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保险启动初期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终止妊娠医疗费、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门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汇总,与生育津贴一并向所属分中心申报。

  (1)申报时间:每月1日—次月10日

  (2)申报手续: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生支字5号,以下简称《申请支付表》)、《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生支字6号)、《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自负、拒付明细表》(津社保生支字6号附表)、《天津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8号)。

  (二)用人单位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产前检查费:《医疗保险证》复印件,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费用明细,相关检查报告(留存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医疗保险证》复印件,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住院费用清单(机打明细单)及填写支字3号表,出院小结(必要时需复印住院病历),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证明(术后)、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证明。

  3、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门诊医疗费:《医疗保险证》复印件,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费用机打明细,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相关检查报告(留存复印件),相应门诊病历(留存复印件),登字2号表"参保人员留存联",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后)。

  4、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门诊医疗费:《医疗保险证》复印件,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费用机打明细,处方底联,相关检查报告(留存复印件),相应门诊病历(留存复印件),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5、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提供的门诊、住院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其他材料同本市就医。

  6、生育津贴

  (1)参保前生育分娩,申报剩余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术后),出院小结,《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参保前终止妊娠,申报剩于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术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3)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在分中心结算的,晚育独生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由医院与分中心结算的需提供:出院小结(必要时复印住院病历),晚育独生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证明(术后)。

  说明: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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