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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社保静海分中心工伤科(28919138)打电话备案,同时向劳动局工伤科备案,并于5日内向静海分中心工伤科报送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
2、用人单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备案的,应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分中心工伤科。用人单位备案后,应在30日内到县劳动局工伤科完成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受理期限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时要求说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医疗救治医院,写清是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经办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分中心工伤科。对交通事故的备案,必须说明工伤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单位和家庭地址,肇事司机是否逃逸,是否报交通队等情况。(详见工伤事故备案表填写说明及表样)
(二)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须到分中心工伤科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留存A4纸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3、《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原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4、《诊断证明书》原件(治疗医院出具);
5、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三)变动
1、工伤职工解除、接续、转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4级工伤职工退休、间断工伤保险关系, 5-10级的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到分中心工伤科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变动后,方可到征缴科办理人员增减变动。
2、5-10级的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供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就医
1、本着伤、病分开的原则,工伤职工在就医看病时伤、病收据处方要分开,与治伤无关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后必须到本市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因伤情需要急救的,可就近选择医院救治,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继续治疗。职工在外埠发生工伤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转至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3、如遇重大事故伤害(预计费用超过2万元)及特殊情况,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掌握工伤职工伤情、治疗情况及预计费用,并及时向分中心工伤科反映情况。
(五)申报医疗费
用人单位申报医疗费时须携带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加盖就医医院章)。
1、门(急)诊治疗
(1)工伤职工病历复印件;
(2)医疗费单据,包括挂号单、费用收据(红联、蓝联),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和处方底联、各项治疗的明细、检查、化验、放射(X片、CT等)的所有报告单。
2、住院治疗
(1)医药费结算单据(红联、蓝联)及住院费用的汇总明细清单;
(2)医院开具的《出院诊断证明》;
(3)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可以复印的各项病历材料,包括住院病历、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检验报告、出院记录等。
申报医疗费时,医疗费单据须按下列办法粘贴:
1、医疗费单据应粘贴在《天津市工伤保险单证粘贴单》上,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粘贴。
2、单据的粘贴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每张单据后需附与之相对应的清单及费用证明材料,如药品费需附处方底联或药品明细;检查费需附检查报告;治疗费、材料费、手术费需附具体项目明细。
3、粘贴方法:自粘贴单装订线起,将单据及所附材料自左而右粘贴,按时间顺序排列,单据之间间隔5毫米。同一天发生的费用,挂号费最先粘贴,其余单据不分先后。如单据过多,一张粘贴单粘满后可另附数张,注意粘贴的单据不要超出A4纸。
(六)医疗费结算
分中心工伤科对申报的工伤费用,按照规定审核完毕后,打印《医疗费不支付明细》、《医疗费支付审核单》、《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支付审核名册》、《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每月8号前单位经办人员带公章到工伤科核对待遇支付金额,单位无异议的,分中心核对后当月25日左右予以拨付。
(七)工伤待遇支付
1、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用人单位向分中心申请核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并提供《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留存)、伤残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分中心审核后打印出《天津市工伤职工待遇核定表》。
2、职工因公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用人单位向分中心申请核定丧葬补助金待遇标准;职工因公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同时申请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留存)。分中心审核后打印《天津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
3、职工因公死亡,对于其符合《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供养亲属,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到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工亡职工家属提供的材料有: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工亡职工亲属关系的证明;供养亲属所在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公安政府等部门及用人单位出具的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形成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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