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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强制(一)
 

  一、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强制收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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