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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八)
 

  八、违法行为名称: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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