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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三)
 

  三、违法行为名称: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关闭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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