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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语、宣传品包括:布质标语、张贴画、气球、充气类造型等宣传类广告。
第四条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的,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的,由悬挂标语、宣传品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一)开工、竣工、开业庆典活动需要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的;
(二)大型商贸、文体、会展活动需要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的;
(三)各类宣传、服务、咨询活动需要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的。
第六条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和准许: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第八条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决定的,一般期限为1至3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决定后,应当即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悬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书面告知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函复市容环境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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