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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标准
发布时间: 2007-09-15  
 

  1、全年APl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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