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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创建任务落实到社区建设工作中。
(2)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区”活动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创建工作例会制度。
(3)县爱卫会组织健全,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关部门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区”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等项创建工作结合起来。
(4)县爱卫会办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街(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资料齐全。
(5)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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