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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发布时间: 2007-09-15  
 

  (1)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合格率≥95%。

  (2)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后方可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

  (3)宾馆(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4)自来水厂水源地应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范围无污染源,出厂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每月按要求对水质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远离县城区、独立形成供水体系的区域,水源防护和出厂水质应符合1999年4月公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5)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建有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6)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需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7)卫生防疫部门按要求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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