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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
发布时间: 2007-09-15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食品卫生监督合格率≥80%。

  (2)食品加工制售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搞好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食品生产经营应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食品应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潮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4)餐饮店经营面积应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食品贮藏、加工工具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5)街头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严格清洁消毒。

  (6)食品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设有检验室,产品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有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全县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8)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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