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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
发布时间: 2007-09-15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法规,有关资料齐全。

  (2)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设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4)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5)全县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6)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7)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设立采供血(浆)机构,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8)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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