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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统计局行政处罚(六)
 

   六、违法行为名称:从事涉外调查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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