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天津政务网
天气预报: 温度零下8℃ - 零下2℃。白天:晴,夜间:晴。西北风3-4级转2级
  您当前的位置 :静海公众信息网 > 政务公开 > 执法依据目录 > 统计局 正文
 
天津市静海县统计局行政处罚(十六)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纠 错
(建议采用1024 ×768分辨率,以达到最佳视觉效果)
版权所有:静海县人民政府 网站管理: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维护:静海县信息中心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电话:022-68618918 电子邮箱:jhic@mail.tjjh.gov.cn
邮编:301600 技术支持:北方网 图片提供 静海·圣仁 津ICP(备)050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