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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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