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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二十八)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在统计报表右上方标明法定标识的统计调查表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废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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