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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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