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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三十五)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利用《国家统计调查证》从事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

   1、《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国家统计调查证》,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转借、故意毁损《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二)超过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有效期限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三)利用《国家统计调查证》从事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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