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利用《国家统计调查证》从事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
1、《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国家统计调查证》,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转借、故意毁损《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二)超过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有效期限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三)利用《国家统计调查证》从事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