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行政复议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区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