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依法开展信访工作
法律依据:
1、《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