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法行为名称:对游泳培训班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游泳培训班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教练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