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对未经过体育行政部门同意私自转让举办权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举办体育竞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