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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体育局行政处罚(二十三)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对体育活动经营者擅自改变未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和地点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的处罚外,体育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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